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113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图耐斯飞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图耐斯飞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计1118元,由原告宁波图耐斯飞轮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陈涤鑫
代书记员 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