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与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1055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计60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21.50元,由原告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陈涤鑫
代书记员 黄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