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256号
上诉人顺久自行车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顺久自行车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顺久自行车配件(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顺久自行车配件(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4元,减半收取6727元,由顺久自行车配件(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吴晓勇
法官助理刘睿
书记员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