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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博正印刷有限公司、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8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2民终4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系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76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自力
书记员 张 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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