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103执2425号
西安影动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法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影动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法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03民初525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法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影动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设备款、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5083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法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扣划,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诉讼费、保全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535872.5元,并承担执行费1748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03执24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03月05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