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影动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影动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顶怡合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286号
申请人:西安影动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科技产业园4号厂房B区K-2室。
法定代表人:明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顶怡合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115号二楼343号(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唐富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影动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顶怡合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影动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顶怡合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5274.2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360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顶怡合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