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影动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影动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顶怡合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671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影动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科技产业园4号厂房B区K-2室。 被执行人:四川顶怡合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115号二楼343。 本院在执行西安影动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顶怡合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2)陕0103民初192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顶怡合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