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执复42号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E758DX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晴隆县东观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DR3R073。
法定代表人:***。
保全申请人:贵州境宏毅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GUFWG1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12月30日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5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
复议申请人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4执异11号之一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陇忠平
审 判 员 卿烽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 磊
书 记 员 罗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