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东观街道办东北社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DR3R073。
法定发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胜纳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煜,贵州胜纳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上诉人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4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4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倩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