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2007号 原告:**,男,土家族,1978年6月9日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男,土家族,1979年6月11日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东观街道办东北社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DR3RO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