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2007号
原告:**,男,土家族,1978年6月9日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男,土家族,1979年6月11日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东观街道办东北社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DR3RO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