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14执3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8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6274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路266号和信新城区中心18楼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1XWGJ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成都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保交楼”相关政策要求,名下土地及账户暂无法处置,已依法查封其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