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14执3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8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6274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路266号和信新城区中心18楼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1XWGJ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成都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保交楼”相关政策要求,名下土地及账户暂无法处置,已依法查封其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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