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7民初2764号之一
原告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农场。
被告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成都兑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洋。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号。
被告重***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兑通科技有限公司、重***农业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兑通科技有限公司、重***农业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 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洊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