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海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瑞蓝堡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海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5民初1677号
原告:福建瑞蓝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蓝波湾**楼**23公寓式办公(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8T3R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海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楼**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442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福建瑞蓝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海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2019年11月4日,原告福建瑞蓝堡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深圳市金海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瑞蓝堡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瑞蓝堡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4.50元,减半收取计1002.25元,由原告福建瑞蓝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馨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019)闽0105民初1677号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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