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4063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海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1号楼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442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金海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圳市金海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深圳市金海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郑 宇
人民陪审员 李 雄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