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锦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5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19室。
法定代表人:杨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富,河南寰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锦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1209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奎,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魏群海,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锦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群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京锦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魏群海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有两种,第一种以08定额为标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第二种以平方面积进行结算。上诉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锦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以16定额为标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一审委托造价鉴定时以16定额为标准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是否适当。因此,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上诉人北京锦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3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红飞
审 判 员 宋诗永
审 判 员 杜文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 艺
书 记 员 陈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