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265号 申请人: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西环路东侧城南办事处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1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价值4486364.69元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10月1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价值4486364.6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