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3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606060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筑源建材有限公司文昌路分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大道幸福花开A区5号楼7楼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73TUQ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筑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丘生路(原纬二路)82号信访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9F3N1NO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筑源建材有限公司文昌路分公司、被上诉人***筑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02民初1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