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11452号
原告: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创新创业产业园**栋。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1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马铭锋。
原告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彭利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