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4040号
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松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6303X9
法定代表人:胡炎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乔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转,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创新创业产业园**栋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L56LT81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荣,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53.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严培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