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837号
原告: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产业园C11号栋。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被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白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辉,董事长。
原告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华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