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8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产业园C11号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300MA4L56LT81。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申请执行人***与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0)湘1228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1年12月27日再次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1年12月9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12月27日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投资、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7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芷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结果为无缴存记录;2021年12月31日对被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8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15万元给***;二、案件执行费2150元,由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截止2021年12月30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5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湘辉
审判员 杨 阔
审判员 李四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