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大厦C11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L56LT81。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汇容炬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3号楼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H500XA。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汇容炬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302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汇容炬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550元,执行费570元。
2021年1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4月22日两次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021年1月26日,经到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汇容炬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收益类保险、证券股息红利等其他权益财产信息;经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汇容炬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2021年4月22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湖南茂硕电气有限公司进行谈话,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5120元及利息(含执行款4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50元、执行费570元),未执行标的为4512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超
审 判 员 周丽萍
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