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岚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24民初4934号
原告: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西路**。
法定代表人:向小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胜蓝,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岚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晨。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恩宽,湖南畅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诚光伏公司)与被告上海岚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阳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恩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诺诚光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退货货款27094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被告接收律师函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状之日止为536.9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被告接收律师函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536.91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组件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单晶双玻太阳能组件一批,数量66块,单价589元/块,总金额38874元。2019年4月9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原告收到被告发送的货物后,发现其中46块产品出现破损等质量问题,遂与被告联系,鉴于长期友好合作关系,被告表示同意以退货的方式处理。2019年4月26日,原告将46块组件货物采用委托安能物流陆运的方式退还给被告,但被告收到货后未及时退还相应货款。2019年12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师发送书面催款律师函,被告于次日签收。被告多次承诺退还相应款项,但一直未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岚阳新能源公司辩称:1、原告仅单方面口头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期间并未出具第三方的相关检测报告;2、原告并未提供被告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确认收货的证据材料,且被告的相关负责人也未出具过收取涉案货物的凭证,也无被告签字或盖章的其他相关凭证;3、原告委托的律师越过了当时的交易人员直接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沟通,其法定代表人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答应还款的。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组件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单晶双玻组件66块,单价589元/块,总金额38874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4月9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晨个人账户付款38874元,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双方协商,确认由原告向被告退还单晶双玻组件46块,由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7094元。由于原告退货后,被告未及时退款,原告遂于2019年12月26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收,被告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催收函后未及时退款,遂酿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组件销售合同、转账凭证、退货单、律师函、EMS物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组件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质量争议协商一致退货退款,现被告在收到退货后怠于履行退款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货款27094元,经查,被告已于2019年4月15日退款380元,该款应予核减,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自被告接收催收函之日即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岚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14元;
二、被告上海岚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9年12月27日起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湖南诺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被告上海岚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