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郑州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2946号
原告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5511Q。
法定代表人徐顶峰。
委托代理人李业双、陶成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科技园文恺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470743977G。
法定代表人苏国宏。
被告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郑州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汇金国际QB-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ALTKX2。
法定代表人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郑州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