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棚户区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6行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代理人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新钢,主任。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张嘉铭,副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维均,男。

委托代理人沈国标,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绍兴市上虞区棚户区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体育场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胜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国标,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履行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2行初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毕金刚

审 判 员 蒋 瑛

审 判 员 范卓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明

书 记 员 王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