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协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协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274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协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7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协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做出的(2015)一中园终字第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协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于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园终字第0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