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9505号
申请人:天津瑞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商贸街18号117室。
法定代表人:韩耐旺,总经理。
被申请人:赢***(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大厦48-7层712室。
法定代表人:郭桂云,总经理。
天津瑞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赢***(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瑞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赢***(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2693.1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瑞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赢***(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52693.1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