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9505号之一
原告:天津瑞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商贸街18号117室。
法定代表人:韩耐旺,总经理。
被告:赢***(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大厦48-7层712室。
法定代表人:郭桂云,总经理。
天津瑞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赢***(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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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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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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