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537号
原告:浙江大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39210532A,住所地浙江省尚城雅苑7幢1516室。
法定代表人:饶太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建,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乂梓,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77308599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1号2层。
负责人:叶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琳琳,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大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大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理赔款1153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一份,为其名下的浙H×××××号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费。2019年7月25日,驾驶员徐心灵驾驶浙H×××××号车辆在衢州市柯城区附近路段与浙H×××××号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浙H×××××、浙H×××××号车辆受损,损失共计115372元。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认定徐心灵负全责。后浙H×××××、浙H×××××号车辆经维修共花费115372元。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拒赔。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予以拒赔,显属违约,故诉至法院。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组合投保单》中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仲裁机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出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被告在本院首次开庭前,提交的书面《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组合投保单》中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大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宗玲
书记员詹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