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834号
原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南大街财富名都**第**、第6层。
法定代表人:黄德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田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蓝田县文物局),住所地蓝田县县门街**政府大院。
原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田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蓝田县文物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