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蓝田白鹿原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蓝田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县温泉路蓝梦园住宅小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南大街财富名都**第**、第6层,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区金川路**。
法定代表人:黄德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县县门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郑伟。
上诉人*****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彩文化公司)、原审第三人**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0)川0311民初90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拟定《2018**县迎春灯会涉及制作安装合同》,虽未盖章,但被上诉人项目总负责人已经在合同中签字确认,《2018**县迎春灯会涉及制作安装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约定,双方的管辖方式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有效。本案争议标的为合同本身的履行事宜,并非单纯为给付承揽款,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灯彩文化公司对外经营的注册经营地为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南大街财富名都1栋第5层、第6层,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管辖。综上,本案应由山西省**县人民法院管辖。
灯彩文化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灯彩文化公司诉请*****公司支付彩灯制作安装款价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灯彩文化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对《2018**县迎春灯会涉及制作安装合同》并未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案涉合同并未成立,*****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梦香
审 判 员 谢邑钦
审 判 员 黄观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彩霞
书 记 员 杨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