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蓝田白鹿原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904号

申请人: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南大街财富名都1栋第5层、第6层,实际办公地址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区金川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德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霞,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县温泉路蓝梦园住宅小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符梦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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