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302执恢138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进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302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以下空白)
审 判 长 龚良忠
审 判 员 陈 敏
审 判 员 罗 莉
法官助理 何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