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302执1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古莱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川0302执保27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的、车牌号为川CD**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两年。现因申请执行人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的、车牌号为川CD**车辆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辛玉
书记员 古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