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0302民初3461号
本院在审理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金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杰
书记员 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