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21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南大街财富名都1栋第5层、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MA6205UK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