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2民初2553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南大街财富名都1栋第5层、第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652.80元,原告当日签收上述通知后,在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该通知要求向本院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同时,原告还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与被告自贡灯彩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本次诉讼,并且明确表明因已申请撤诉不愿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 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