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宿州市文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武夷商城B1-132/div>
法定代表人:余涛,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宿州市。
原告宿州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星宇商贸)诉被告宿州市文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文成电子)、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宇商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军、张子阳,被告文成电子法定代表人余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宇商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依照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公告,参加“宿州市雪枫小学、芦岭矿中学电脑及显示屏采购项目”(第三包)的正常投标并以213000元的价格顺利中标。被告文成电子也参与了此次投标。原告中标当日,被告文成电子法定代表人余涛和被告***找到原告说,该标是***操作的项目,余涛帮***写的招标文案,同时借用了三家公司围的标,并叫原告废标让文成电子作为第二中标人以249000元中标,原告未同意。后余涛称***哥哥及同学分别是芦岭镇领导及芦岭中学校长、此次招标负责人,如果不转标给***,肯定验不掉货拿不到钱。原告没有理睬。2017年5月23日,原告和芦岭中学、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署了三方合同。2017年6月6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授权人王军进行了签收,后,被告***出面以被告文成电子的名义向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财政局采购科等单位部门,投诉原告供货的电脑不合格,企图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废掉原告中标结果,原告在没办法的情况下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专家验收。2017年6月14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2名专家在芦岭中学刘校长及其他多名教师及原告技术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多台电脑进行核对并验收合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验收后,芦岭中学不盖章签字也不付款。为此,原告找***及余涛沟通,2017年7月13日,原告按两人要求以购买文成电子的电脑支付货款的方式给付被告文成电子5万元补偿。2017年9月12日,芦岭中学才签字盖章向原告付款。综上,原告认为两被告通过讹诈方式从原告处取得的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为此特具状请求判决返还原告该款。
被告文成电子辩称,这个钱不应当返还,2017年7月13星宇公司通过我的账户给***打的订货款五万元,款是中午十二点打的,十一点中午贾宝军给我打的电话说要订货,打款当天下午我电话征询原告方贾宝军的意见将该款转到了***指定的合肥的一家公司。
被告***辩称,1.原告诉状所述有几点不是事实,①我没有操作招标、中标行为,②我不能左右芦岭中学的验收及付款,③我没有对原告方进行讹诈,没有讹诈行为。2.我与原告方没有直接的经济联系和直接接触,把我列为被告不适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宿州市雪峰小学、芦岭矿中学电脑及显示屏采购项目以询价方式进行了采购,原告系第一中标人,被告文成电子系第二中标人。2017年5月23日,原告作为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宿州市埇桥区芦岭矿中学签订了宿州市雪峰小学、芦岭矿中学电脑及显示屏采购项目(三包)合同书(招标编号:SZYQCG-2017072),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见证方签字盖章,合同约定原告为宿州市埇桥区芦岭矿中学提供60台宏碁VeritonD430电脑。2017年6月14日,原告所供货物经宿州市埇桥区芦岭矿中学验收合格。2017年7月13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转账支付50000元给被告文成电子。庭审中,两被告称该款已转入合肥天瑞泰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账户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明细回单一份、采购项目成交公示、成交通知书、项目验收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经原告账户转账给被告文成电子50000元的事实,各方均认可,予以认定。两被告辩称50000元系原告向***购买电脑而支付的订金,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同时,两被告称50000元已转至合肥天瑞泰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因该款系原告转至文成电子账户,其取得该50000元没有法律根据,故应由被告文成电子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州市文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宿州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宿州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宿州市文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汇款时务必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在汇款后七日内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何 茹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