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

宿州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文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02民初9079号
原告:宿州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文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商城B1-1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宿州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文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宿州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