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59259654W,组织机构代码55925965-4,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严维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正春,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1326493P,组织机构代码73132649-3,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嘉阳科技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焦竞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苏1182民初120号民事裁定,冻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者对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泰龙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