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59259654W,组织机构代码55925965-4,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严维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正春,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1326493P,组织机构代码73132649-3,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嘉阳科技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焦竞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苏1182民初120号民事裁定,冻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恒隆电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者对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泰龙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