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73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女,汉族,1995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焦竞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亚恒(员工),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辰,河南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2021年3月1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