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5094号
申请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中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9639853J。
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7号嘉阳科技广场9号楼6-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1326493P。
法定代表人:焦竞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振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玉玺
书 记 员 冯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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