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509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中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9639853J。
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7号嘉阳科技广场9号楼6-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1326493P。
法定代表人:焦竞峰,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豫1421民初50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崔振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玉玺
书 记 员 冯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