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6787号
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市辖区黄河路街道益民路胡村土地所西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72511637。
法定代表人:张国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波,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濮阳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五一路与历山路交叉口英皇国际物业办。
法定代表人:娄庆广,该公司经理。
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