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902民初6790号
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市辖区黄河路街道益民路胡村土地所西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72511637。
法定代表人:张国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云,濮阳市华龙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濮阳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万利财富广场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773685558A。
法定代表人:雷金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英,河南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冉,河南英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滑县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浩创领秀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CXLCXQ。
法定代表人:王二春,该公司经理。
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电梯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第三人滑县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德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云,被告金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金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请追加的第三人鼎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德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保费用64800元(自2018年-2019年欠款23400元,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欠付414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960元(即64800元*20%)、利息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份至2020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二份《电梯维保合同》,每年一份,内容相同,每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维保龙城印象小区18台电梯,每台电梯维修费用每年维保费用2300元,合计41400元,合同期满前支付维保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电梯维保工作,但被告迟迟不肯支付维保费,2018年至2019年被告欠原告电梯维保费23400元,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欠原告电梯维保费41400元,多次索要不予支付,现合同已经到期,被告违约,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合同,出现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起诉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金城公司辩称,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维保费用23400元,系金城公司所欠,同意支付。但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和利息,故不同意支付。2019年1月1日之后,该小区的物业由鼎盛公司接管,鼎盛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过一部分电梯维保费用,剩余未支付的,仍应当由鼎盛公司支付,由原告向第三人直接主张。2019年10月28日,第三人鼎盛公司交纳电梯维检费5400元,但并未进行维检。
第三人鼎盛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双方签订《电梯维保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原告为被告18台电梯提供一年365天、全天24小时紧急抢修服务,每台每年度维保费2300元,合计41400元。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共计人民币:¥20700.00元整(大写:贰万零柒佰元整),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0%,共计人民币:¥20700.00元整(大写:贰万零柒佰元整)于2018年8月10日前付清,若付款约定日期超过1个月未支付则合同自动终止。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误一天收取合同金额1%的滞纳金,被告拖欠维保费超出乙方承担能力,原告有权利终止服务。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1月30日。另外,双方对各自的责任进行了约定。2019年,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双方签订《电梯维保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原告为被告18台电梯提供一年365天、全天24小时紧急抢修服务,每台每年度维保费2300元,合计41400元。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共计人民币:¥20700.00元整(大写:贰万零柒佰元整),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0%,共计人民币:¥20700.00元整(大写:贰万零柒佰元整)于2019年8月10日前付清,若付款约定日期超过1个月未支付则合同自动终止。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误一天收取合同金额1%的滞纳金,被告拖欠维保费超出乙方承担能力,原告有权利终止服务。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此外,双方对各自的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启德电梯公司依约提供了电梯维保义务,被告金城公司共支付电梯维保费18000元。
另查明,被告金城公司提交第三人鼎盛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第三人鼎盛公司同意承担2019年1月1日之后的电梯维保费用。2019年11月7日,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濮阳分院开具票据一份,显示濮阳市胜景置业有限公司(龙城印象)支付电梯年检费54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启德电梯公司与被告金城公司签订的两份《电梯维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每年电梯维保费41400元,共计82800元,扣除被告金城公司已经支付的18000元,剩余64800元,应当由被告金城公司承担继续支付义务。因2019年度的《电梯维保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启德电梯公司、被告金城公司,且原告不要求第三人鼎盛公司承担责任,故金城公司关于2019年1月1日之后的维保费用应当由第三人鼎盛公司承担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合同中约定每延误一天收取合同金额1%的滞纳金,因此,原告启德电梯公司要求被告金城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濮阳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用6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元,由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28元,由被告濮阳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