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申22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濮阳县君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街道益民路胡村土地所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090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根据电梯安装承包协议最终结算启德公司应支付***劳务工资432000元,至今剩余116000元未支付,启德公司应支付116000元给***。***2021年7月30日出具的收到尾款232000元的收据是空虚的,不是实收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有重大误解、重大过失,该收据是无效凭证。综上,本案应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启德公司是否已经付清***电梯安装款项。双方签订的《电梯安装承包协议》,约定最终结算总价为432000元。***主***公司未付清款项,启德公司称已付清所有款项,并提交了其向***转账支付150000元凭证、******公司人员李飚出具的借到50000元借条以及***为启德公司出具的232000元收据,上述款项总计432000元。***虽称其出具232000元收据时有重大误解、重大过失,该收据是无效凭证,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其为启德公司书写的收据,原审法院结合庭审**和相关证据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另,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邓 舒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