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28民初2875号
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昆吾路交叉口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725116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磊,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那,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凤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5389023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庆,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凤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启德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