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2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黄福居委会麒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安平,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国际大酒店管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电信局宿舍)。
法定代表人:蔡启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靖县**国际大酒店管理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经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2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涂学彬、解静、周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2021年2月7日执行协商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敏
审判员 代学文
审判员 罗绍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