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鼎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某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137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河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开发区永兴西路1829号1幢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0826789571。

法定代表人:赵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生,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河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胡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路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冀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