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137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河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开发区永兴西路1829号1幢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0826789571。
法定代表人:赵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生,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河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胡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路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冀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