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5598号
原告: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26671460A,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北京中路与南通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周雪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民,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北京南路(潼阳中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薛增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原告沭阳县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仲学文
人民陪审员 宋会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沭娟